福州市商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商[汽]罚字[2018]第5号
当事人:福建德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陈木
地 址:闽侯县尚干镇祥通路15号汽车4S店02整座
经本机关查实:2018年11月6日15时40分,市商务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旺路11号3号楼1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1、当事人开展汽车销售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2、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3、未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为证。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福州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19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